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87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宏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信宏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信宏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漠視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效力,未依保護令諭知之內容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所為固有不當,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造成之危害、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簡易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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