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朝樺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朝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朝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07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妤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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