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中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40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9、10頁),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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