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王承恩 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