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6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2160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 柯崑輝 法官偏袒原告乙○○,違反程序正義。原告以不實證據起訴,柯法官命原告補提證據,意圖將非法訴訟變成合法訴訟。原告降低訴訟標之金額,矇騙本院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本件訴訟,意圖利用簡易訴訟,便於操作而獲取利益。被告提出聲請撤銷訴訟事件狀,詎柯法官不主動撤銷本件訴訟,竟將聲請狀置之不理,其居心叵測。柯法官於二年前裁定停止訴訟,在未經再裁定撤銷前,即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事後發覺違法後,再補發撤銷前裁定之公文,該撤銷裁定公文中,竟指確認界址事件為刑事訴訟,身為法官對於系爭事件屬民事事件或刑事案件,竟然分不清楚。從而,本件訴訟有足夠理由聲請柯法官迴避。原告不願意負擔測量費,柯法官竟稱要將測量費變成裁判費云云,此足認柯法官必定判決被告敗訴,使原告不必負擔測量費與裁判費。台中縣太平地政事務所夥同原告舞弊,原告之夫 張清峰 告發測量員,測量員 陳曉政 表明要自動迴避測量,柯法官竟稱再有阻擋測量者,將派警察至現場,而公然恐嚇張清峰。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6214號確認界址事件與本事件之當事人相同,該事件判決主文與判決內文矛盾,柯法官採取不利於被告之判決主文而作出本件裁判,其意圖偏頗甚明。準此,聲請人有聲請柯崑輝法官迴避審理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2160號拆屋還地事件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具狀聲請柯崑輝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曉諭發問態度欠佳,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與8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判)。職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自應審究聲請人所指本院審理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2160號拆屋還地事件之法官,是否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經查: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雖陳稱本件訴訟標的高達271,200元,不合於簡易訴訟云云。惟依據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未逾500,000元,本院以簡易程序進行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
(二)按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及第197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固陳稱未經裁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前,柯法官即進行言詞辯論期日,於事後始補發裁定云云。然聲請人對上開程序得提出異議,而聲請人對此無異議,並就本件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其顯已喪失責問權,自不得再以此事由,做為本件訴訟之聲請迴避原因,且自上開事由以觀,亦與法官有偏頗之虞無涉。
(三)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及第239條定有明文。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2160號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將確認界址事件誤寫為刑事訴訟,其屬於顯然錯誤,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故聲請人不能據此,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甚明。
(四)至於聲請人臚列之其餘事由,本院審酌結果,認為均屬法官指揮訴訟程序及調查證據之職權行使範疇。而法官對於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有無調查必要,亦屬於法官之訴訟指揮權,為法官職權進行事項,聲請人自不得遽爾指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雖主張柯崑輝法官審理聲請人之民事訴訟事件,意圖偏頗原告,其有迴避之事由云云。惟聲請人均未指出法官對於審理結果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密切交誼或嫌怨等客觀原因事實,依前開說明,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準此,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再者,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6214號民事判決,並非本件聲請迴避審酌之對象,本院自無庸就聲請意旨指摘內容有無理由加以審究,並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林源森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