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王金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