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號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第1、2、3號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用第一、二級毒品、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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