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7日上午9時20分許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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