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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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1樓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肇事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7日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12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628號),判處拘役30日及有期徒刑7月,於96年1月1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