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353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債務人 伍建璋 即德昌商行債務人 伍富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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