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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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33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羅品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