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