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抗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1048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所為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1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結果,認為原審法院所為異議駁回之裁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法院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抗告未具理由,空言不服原裁定,實無可採。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5條、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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