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敗訴部分均聲明上訴,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至復職日止薪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被上訴人為00年0月00日出生,自101年12月1日算至65歲法定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約22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陸萬元(計算式:48,000×12×10=5,76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柒仟零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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