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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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臺南縣玉井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民雄 非訟代理人 陳雪儀 相對人 楊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福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林秋塗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60,000元②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民國①89年4月1日起至109年4月1日止②90年6月11日起至110年6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林秋塗於①90年7月19日②90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借
款①25,000,000元②1,500,000元,而該等借款債務分別於91年10月24日、93年5月20日逾期,經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28,293,35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借據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分配表(93年度執字第35969號)、本院債權憑證影本(93年度執字第35969號)、本院民事簡易判決影本各1件(98年度新簡字第186號)、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相對人楊福財於100年4月7日具狀陳述意見,陳稱其設定抵押權所欲擔保之二筆借款業已清償完畢;且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其他約定事項之條款顯失公平,應屬無效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為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是否已清償、其他約定事項有無顯失公平之情事而無效,均屬實體爭執,非訟法院無從審酌,相對人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24│旱│2123.00│全部│├──┼───┴────┴────┴──┴─┴────┴────┤│備註│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1,060,000元。│├──┼───┬────┬────┬──┬─┬────┬────┤│002│台南市○○○區○○○○段│125│旱│2923.00│全部│├──┼───┴────┴────┴──┴─┴────┴────┤│備註│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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