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起訴狀表列陳傳中為訴訟代理人並由其具狀,惟查卷內未附任何委任之資料或委任書,書狀程式尚有不符,應於上開同一期間,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