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356號抗告人 潘秋帶 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12月4日對抗告人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證。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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