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鴻宇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鴻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鴻宇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99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87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2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40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㈤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3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至㈤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5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上開罪刑,經移送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9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後,終結日為107年8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