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宇先前於(一)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
103年度審簡字第1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於
105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
15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三)於105年間因施用第
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73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四)於105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60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五
)於105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37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六)於105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7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6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三)所示案件,由本院
105年度聲字第33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194號駁回抗告而確定,以及上開(四)至(六)所示案件,則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4月確定),於105年6月16日經入監接續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
79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陳柏宇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