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7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告 黃俊維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顏崇衛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台幣)
利息
利率
年息
1
747元
自110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7,700元
自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936元
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973元
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932元
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380元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110元
自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014元
自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014元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1,308元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8,414元
自110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