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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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WINARTIBTMAIRINTANIREJO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為何?(即兩造間實體法律關係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如契約書等)。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