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6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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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6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83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雅容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惟第三人之所在地為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信義區,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簡琦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