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0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瑋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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