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40號聲請人方進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5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泰小龍基金│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泰小龍基金│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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