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30號聲請人甲○○
33巷相對人丙○○
33巷相對人乙○○
33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