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甲00000000送達代收人 何筱宣 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