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丙○○被告甲○○被告恆達通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安 被告乙○○被告宥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道路交通事故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叁拾陸萬叁仟肆佰貳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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