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上訴人加力美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古美秀人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 律師複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上訴人國軍高雄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柯朝元 被上訴人 呂慶祥
謝尚 致 沈日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複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陳宛榆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