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6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分為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按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警扣得之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叁公克),經台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承辦警員毒品試劑初步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查獲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乙紙在卷可稽,自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