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順柏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福村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廖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環署訴字第10600727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民國107年7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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