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淑靜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淑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鐘淑靜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經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8年3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8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2月3日,有該署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213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