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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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519號債權人亞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立甫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甫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立甫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