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十三
萬五千六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七千一百一十元;反訴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二十四萬五千零二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三千九百七十五元,合計一萬一千零八十五元,上訴人僅繳納一
千二百元,尚欠九千八百八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