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48,973元,及其中新臺幣147,
012元,自民國96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