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聲請人 楊進興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 楊學龍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楊學龍(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里○○街○○號4樓之2)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楊學龍於民國93年9月24日外出買早餐後沒再回來,失去聯絡,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楊學龍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屏東縣警察局屏東港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本院家事案件電話紀錄等件為證,並經證人 聶美金 到庭證述:我婆婆說我公公那天騎腳踏車出去買早餐後沒再回來,我們有去警察局報案協尋,到現在都沒找到。有本院100年10月26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應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載當地日報1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更正重登),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故未依限登報者,依法視為撤回,(當作未經聲請),不得聲請死亡宣告。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失蹤人欲聲請死亡宣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6個月)之日起,
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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