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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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王聖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即借款人王聖葦於民國(以下同)104年5月6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250,000元。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138,124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