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634號
原告 陳美文
訴訟代理人 羅崴騰
被告 黃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後所提醫療及交通費用收據金額與原請求之金額有不同,及被告提出保險公司對原告所為理賠償金額亦不同,故有上開事實有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