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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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玉櫻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千容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林玉櫻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8月13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09年3月9日以新院平民政108司執消債清18字第007534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附表: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債務人林玉櫻│├──────────────────────────┤│⑴現金:64,053元(保單解約金64,053元,另車牌號碼0000││-HM之自小客車,出廠年份2003,應已無殘值)││處分方法:待確定,通知債務人解繳等值現金至本院,製││作分配表將款項分配予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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