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輔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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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輔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輔宣字第30號聲請人 彭秀琴 相對人 吳佳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吳佳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