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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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02號原告 阮秋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萬里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第一筆土地為臺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4地號土地,面積23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0,2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4分之1,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600元(計算式:10200×232×1/24=98600);第二筆土地為臺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4之1地號土地,面積1,88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416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4分之1,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8,371元(計算式:9416×1882×1/24=738371);以上二筆價額合計為836,971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