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40號聲請人即被告 古明正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被告因本案已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故前述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