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義鈞原名洪炳輝、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洪義鈞犯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洪義鈞犯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罪,共3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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