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憲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間請
求確認契約存在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2
84號裁定移送前來,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