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56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翩翩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俊賢
吳佩蓉 吳柏凱 (原名 吳柏熹 ) 吳柏輝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吳俊毅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