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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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3,0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8+1)*34*10=3,060)。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97年5月13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㈠「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㈡「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還款計劃、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5月15日起至97年5月1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依法應受扶養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及該應受扶養人財產資料。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六、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特別就安泰人壽保單編號「Z000000000-00」、「Z000000000-00」;法國巴黎人壽保單編號「ROP0000000」;安達保險保單編號「GPPTZ0000000000」部分,提出記載完全之保險契約。)。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