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釋明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所約定每月還款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㈠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㈡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3,40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10×
34=3,40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㈢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之協議書(須有簽章)及何時成立協議。
㈣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㈤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
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及民國96年10月11日以前之任職情形。
㈥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㈦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
㈧聲請所列必要支出每月租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生
活費4,000元、雜費2,000元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即是否有必要每月支出17,000元)。
㈨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賃房屋支出證明文件及租賃物之所有權人。
㈩同住家人之戶籍資料及家人之財產變動狀況。
聲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紀錄。
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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