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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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27號聲請人 陳宜惠 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對人 松學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即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10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審查決定通知書各1份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詹書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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