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茂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4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28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份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
103年12月1日上午11時44分許至同年月27日上午11時52分許間陸續以行動電話傳送恐嚇簡訊、網路行動通訊訊息、語音訊息予告訴人,係在密接時間、地點,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數個舉動,為接續犯,應論以一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不正當感情糾紛,不知所進退,反以通訊軟體LINE或以電話簡訊、語音留言方式傳送訊息恐嚇告訴人,其行為實屬不當,兼衡其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造成告訴人心理上所產生恐懼之程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其諒解,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顏妃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8485號被告甲○○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賴○○(姓名詳卷)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透過網路認識交往,嗣賴○○不願繼續交往,詎甲○○心有不甘,欲求復合,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103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多次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或語音留言予賴○○,並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號碼詳卷)傳送簡訊、撥打電話予賴○○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號碼詳卷,傳送訊息、留言及通話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或於語音信箱留言,恫嚇賴○○若不與其復合,就將其錄得與賴○○性愛照片或影片散布於眾,且將渠等交往並發生性關係之事告以賴○○之丈夫,以毀其婚姻,而以此加害名譽之事,使賴○○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賴○○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被告坦承傳送訊息、撥打電│││查中之供述│話予告訴人賴○○稱欲散布││││渠等性交影片、照片,並將││││渠等交往之事告知告訴人丈││││夫,惟辯稱:伊沒有錄下與││││告訴人性行為之影像,也沒││││有將渠等交往之事告訴她老││││公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賴○○於│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指訴││├──┼──────────┼────────────┤│3│⑴告訴人提出之LINE、│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手機簡訊列印資料各│表所示方式恐嚇告訴人,致│││1份│告訴人心生畏懼。│││⑵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1份││├──┼──────────┼────────────┤│4│0000000000號行│被告曾於附表所示時間與告│││動電話門號之雙向通聯│訴人通話、發送簡訊及於語│││1份│音信箱留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多次以LINE訊息、手機簡訊、LINE語音電話及撥打電話等方式恐嚇告訴人,因犯罪時間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而成立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又告訴意旨認被告甲○○多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賴○○之行為涉及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惟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其構成要件,苟非行為人無強暴、脅迫之行為,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經查,被告固有如附表所述撥打多通電話或傳送簡訊予告訴人之行為,惟其撥打電話及傳送簡訊並非長時間連續不間斷,又手機接聽人可自來電顯示得知來電者而選擇是否接聽或設定拒接,或拒絕閱讀簡訊內容,是被告多次撥打電話及傳送簡訊之行為,在客觀上尚無直接或間接對告訴人行使強暴、脅迫之手段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已與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構成要件尚有未符,縱被告此一行為已如告訴人所述對其構成騷擾,仍宜循民事途徑解決,尚難以刑事責任相繩。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揭起訴之犯罪事實尚屬同一社會事實,應為前開起訴之效力所及,自得為法院所一併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檢察官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方式│內容│備註│├──┼──────┼───────┼──────────┼──────┤│1│103年12月1日│以00000000│你盡量關機沒關係,你│告訴人提供之│││上午11時44分│○○號行動電話│老公的資料什麼的我都│錄音光碟第26│││許│門號撥打告訴人│抄起來了,你今天想毀│軌音訊││││上揭門號後於語│我沒關係,我也先毀你│││││音信箱留言│…我現在等一下晚一點││││││就去你家找你,你家我││││││也知道,沒關係,就這││││││樣子,不把電話打開,││││││我一定去找你。││├──┼──────┼───────┼──────────┼──────┤│2│103年12月1日│以00000000│我一定讓你的同事跟你│告訴人提供之│││上午11時46分│○○號行動電話│的團員一人一張精彩的│錄音光碟第27│││許│門號撥打告訴人│動作片。│軌音訊││││上揭門號後於語││││││音信箱留言│││├──┼──────┼───────┼──────────┼──────┤│3│103年12月1日│以00000000│聖誕節快到了,我會寄│告訴人提供之│││上午11時53分│○○號行動電話│你們公司同事一人一張│錄音光碟第28│││許│門號撥打告訴人│聖誕卡給他們,你1點│軌音訊││││上揭門號後於語│以前沒開機,沒解除封│││││音信箱留言│鎖,我現在每天都會去││││││你們家,到時你也不要││││││怪說做得那麼絕,我說││││││得到做得到啦。沒關係││││││,你們鄰居我也會發一││││││人一張聖誕卡。││├──┼──────┼───────┼──────────┼──────┤│4│103年12月3日│LINE訊息│我會直接把那個影片弄││││下午2時14分││在動態照片給妳老公了││││許││你毀了我就先回你了我││││││告訴你││├──┼──────┼───────┼──────────┼──────┤│5│103年12月5日│LINE訊息│①你讓我那麼痛苦我會││││上午10時24分││讓你在你公婆先生痛││││許至下午2時1││苦看你怎面對他們怎││││6分許││麼面對同事││││││②這幾天我一定去按電││││││玲誰開門我就跟誰說││││││這是你逼我的。││││││③要把我們二個照片PO││││││的態上面嗎。││││││④今天要不要回了我就││││││先不要把妳毀掉了。││├──┼──────┼───────┼──────────┼──────┤│6│103年12月6日│LINE訊息│這是你自己製造的啦你││││凌晨1時53分││也不要怪我了然後就是││││許││離婚協議書準備好吧免││││││費熱賣的公車我告訴你││││││。││├──┼──────┼───────┼──────────┼──────┤│7│103年12月9日│LINE訊息│①早說晚說都是要不要││││上午10時41分││講清楚來你永遠都是││││許至45分許││我的人。││││││②我在外面等你了,等││││││你出來了喔。││││││③你要用到兩敗俱傷。││││││④讓我看到你被別人載││││││走後我已經把車子攔││││││下來的要小心點。││├──┼──────┼───────┼──────────┼──────┤│8│103年12月9日│以00000000│你沒有家庭會怎樣我是│告訴人提供之│││中午12時37分│○○號行動電話│不知道,你要和我賭嗎│錄音光碟第20│││許至56分許│門號撥打告訴人│?…我就是要讓你知道│、21、23軌音││││上揭門號│,讓你老公知道,讓你│訊│││││婆婆、公公知道,這樣││││││好不好…我晚上就發,││││││順便把你的照片貼上去││││││…我今天工作辭掉就是││││││要跟你玩的啦,整天跟││││││我玩,我一定要跟你玩││││││到底…我坦明要跟你搞││││││一搞,我去關也沒關係││││││啦!…如果告的動,我││││││就婊子了…你如果真要││││││跟我玩,我就不相信你││││││這家庭還有辦法在那住││││││多久,我前話先放給你││││││。││├──┼──────┼───────┼──────────┼──────┤│9│103年12月10│LINE語音留言│①沒關係,我等一下就│告訴人提供之│││日上午9時18││過去你家找你。│錄音光碟第13│││分許至下午5││②沒關係,你要不仁,│、14、15、16│││時11分許││我也不義。│、17、18、19│││││③我現在就要LINE你老│、2、4、6、7│││││公了。│、8、9、10、│││││④我會好好陪你玩到底│11軌音訊│││││⑤你最好今天都不要給││││││我回應,等你煮菜的││││││時候我會過去。││││││⑥而且我還會等到那台││││││銀灰色摩托車在的時││││││候,我才會去敲門。││││││⑦不要讓我恨你,我已││││││經開始恨你。││││││⑧我會讓你身敗名裂啦││││││。││││││⑨我現在應該直接去找││││││你老公。││││││⑩我再給你2分鐘,看││││││你要講什麼…再來我││││││們也沒辦法當朋友了││││││,你要這樣毀了我,││││││我就把你全部毀掉。││││││⑪2點35沒回我消息,││││││就不好意思,我差不││││││多3點15就到了。││││││⑫我等一下去,你也可││││││以不用理我啦,我東││││││西不會拿給你啦,我││││││會直接拿給你公公,││││││還是你婆婆,這樣子││││││你懂了沒,你不要跑││││││過來跟我講話就好。││││││⑬我在這等你,等到你││││││老公回來也沒關係,││││││看你等一下怎麼接小││││││孩。││││││⑭幹你娘機掰…我總有││││││一天晚上我一定去找││││││你。││││││⑮從現在開始,我就對││││││你不用留情…沒關係││││││,總有一天我一定會││││││討回來,我還是會去││││││你家,你記得這句就││││││好,什麼時候去我不││││││知道,我會讓你死的││││││很難看。││├──┼──────┼───────┼──────────┼──────┤│10│103年12月10│LINE訊息│位在隔壁樓套房子了我││││日上午10時55││要在你們出(租)房子││││分許││讓你每天都看到我。││├──┼──────┼───────┼──────────┼──────┤│11│103年12月10│LINE訊息│①今天是你說話不算話││││日下午1時3分││不要怪我我沒有威脅││││許至9分許││你我只有把影片寄到││││││你們公司給他就好了││││││你真的很傻。││││││②你現在是我恨的人,││││││你先回了我我就要毀││││││了你,你是在香爐使││││││用遠超不滿的。││├──┼──────┼───────┼──────────┼──────┤│12│103年12月11│以00000000│操你媽的…你這個北港││││日上午8時34│○○號行動電話│香爐我告訴你早晚出事││││分許│門號傳送簡訊至│放心事情還沒結束…│││││告訴人上揭門號│││├──┼──────┼───────┼──────────┼──────┤│13│103年12月25│LINE訊息│①你到時候真的婚姻家││││日上午9時46││庭出狀況的時候這是││││分許至52分許││你自己把一個人變成││││││這樣子你就不要怪別││││││人。││││││②我已經跟你講過了我││││││只要全部準備好今天││││││不只有你老公會知道││││││還有左鄰右舍 安麗 的││││││全部的員工。││├──┼──────┼───────┼──────────┼──────┤│14│103年12月26│以00000000│幹你娘老機掰你什麼都││││日某時│○○號行動電話│封鎖這是你你的婚姻會│││││門號傳送簡訊至│提早結束你的婚姻。│││││告訴人上揭門號│││├──┼──────┼───────┼──────────┼──────┤│15│103年12月27│以00000000│我告訴你幫我解鎖幫我││││日上午11時52│○○號行動電話│把fb跟line打開.把我││││分許│門號傳送簡訊至│們兩個人的打炮照片送│││││告訴人上揭門號│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