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
1、2、3所示之毒品等案件,曾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14
02、14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4、
5所示之毒品案件,曾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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