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98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矯字第0980043109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2月17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月8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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